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3091号
原告:宋蕾蕾,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海蛟,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宋蕾蕾与被告王海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海蛟偿还一万元,但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涉案的一万元系案外人王立虎向其所借的借款,应由王立虎偿还该款项,故原告起诉王海蛟,系被告主体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蕾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密永梅
代理
审判员 宋丹妹
人民陪审员 赵玉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