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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43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申请张浩、廖雨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张浩;廖雨春;喻中林;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

负责人:廖旺,行长。

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廖雨春,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喻中林,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徐家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旭波。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11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浩、廖雨春、喻中林、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望城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勇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