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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972号

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97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8民初972号

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80429352T。

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华,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由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自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曾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