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8民初972号
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80429352T。
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华,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由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自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曾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