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刑初14号被告人王照平危险驾驶一案,本院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0928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九行“现住原籍。”及第3页第十、十一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现住原籍。2019年4月2日执行收监。”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23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齐静芳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