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4938号
原告: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执行董事。
被告:信阳泰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富。
原告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泰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信阳永泰锦江国际饭店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银钱村拟建的一家五星级酒店,提供酒店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管理费等费用,经营期限为自全面开业日开始到全面开业日后的10个完整财务年度的12月31日午夜24时等内容。其后,酒店正式建成并经被告命名为“信阳锦江国际大酒店”,原告亦积极按约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然而,在原告提供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却长期延迟甚至无法支付管理费等费用。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被告还应分期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款项最终数额总计人民币1,140,397.37元等内容。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未能按照《补充协议》及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原告按照管理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函》,通知被告已于2019年2月6日正式解除管理合同。此外,被告至今仍在酒店店招、陈列物、对外宣传中使用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有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企业表示以及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同时原告将保留追究被告其他违约及侵权责任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信阳永泰锦江国际饭店委托管理合同》与《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2月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月的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外派人员统筹费、《补充协议》项下欠款共计4,910,455.5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77,406.39元;4、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店招、陈列物、对外宣传等)使用原告的“锦江”或“JinJiang”品牌以及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企业标识以及企业名称等任何知识产权,并立即停止使用酒店所有剩余的带有“锦江”或“JinJiang”标识的FF&E(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经营性设备和经营性供应品等一切物品;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信阳泰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原告起诉的依据是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管理合同第12条约定,所有因与合同理解和履行相关的争议或分歧,将通过业主方和管理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实质排除仲裁管辖,但未对具体管辖法院做出明确约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其次,信阳锦江国际大酒店位于信阳,原告派驻人员到信阳对信阳锦江国际大酒店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在信阳,合同履行地在信阳。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信阳,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再者,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等,双方争议标的系合同解除、违约情况、先履行义务等,争议标的并非为给付货币,且合同履行地点明确,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综上,本案依法应移送被告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管理合同虽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后向被告主张未支付的管理费等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管理费等费用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现依据合同履行地向本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信阳泰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信阳泰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