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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1366号

陈建煌与叶海清、叶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海清;陈建煌;叶更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366号

原告:陈建煌,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叶海清,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叶更民,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建煌与被告叶海清、叶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陈建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建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陈建煌负担。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国川 代

书记员  林艺敏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