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366号
原告:陈建煌,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叶海清,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叶更民,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建煌与被告叶海清、叶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陈建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建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陈建煌负担。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国川 代
书记员 林艺敏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