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203号
原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10481332。
法定代表人:李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业武,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业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泰安泰山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