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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民初920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920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慧,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吴建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住天门市/div>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白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