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4民初498号原告武建衡,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谭国初,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阳春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建衡诉被告谭国初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建衡负担。
审判员 李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湘 校对责任人:李翔 打印责任人: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