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11民初191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塔柏路**。
负责人:胡亚楠,该行行长。
被告:刘子辉,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刘子辉、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计33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