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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3民初204号

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梅源包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梅源包袋有限公司;连云港鲤城梅峰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204号

原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创新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407956L。

法定代表人:陈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梅源包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刺桐新村北大门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5989048G。

法定代表人:黄淑明。

第三人:连云港鲤城梅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产业集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81536885L。

法定代表人:唐祥。 原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梅源包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鲤城梅峰箱包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泉州梅源包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福建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春

人民陪审员  郑少能

人民陪审员  陈细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娟梅

书 记 员  薛润莹 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