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47号异议人(案外人):内蒙古宏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多若诺日嘎查。
法定代表人:乌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爱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
委托代理人:王铁,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澳斯曼卫浴销售处,经营场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三街桥头南。经营者:刘岚英,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三街桥头南。
被执行人:布仁乌力吉,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澳斯曼卫浴销售处与布仁乌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宏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对查封位于达日罕乌拉苏木摄影基地内直径约10米的蒙古包一座、直径约7.2米的蒙古包八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蒙古宏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宏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内蒙古宏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