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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4刑初62号

杨加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杨加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04刑初6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加舍(曾用名杨建康),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峄城区。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我院办理取保候审。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加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超、吕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加舍驾驶鲁D×××**号“五菱荣光”牌面包车沿潍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峄城区前王社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康某1撞倒,致康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加舍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康某1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加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加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加舍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康某2、康某33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舍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加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加舍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加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上述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加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