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822号
原告:河南齐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光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孙占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鸿雁、胡莉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志强。
原告河南齐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齐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7576元,减半收取为137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天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