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1299号
原告:王桂珍,女,汉族,1973年5月1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富荣,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王桂珍与被告杨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王桂珍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3元,由王桂珍负担。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文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