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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民初1299号

王桂珍与杨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桂珍;杨富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1299号

原告:王桂珍,女,汉族,1973年5月1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富荣,男,汉族,1955年9月21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王桂珍与被告杨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王桂珍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3元,由王桂珍负担。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文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