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129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卫,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韩伟,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卫与被申请人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津0101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韩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两套、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卫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韩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韩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韩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左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