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1150号
原告:谈小芳,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斌,蕲春县司法局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喻治国,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梅烨,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刘堂松私宅)。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小芳与喻治国、梅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谈小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谈小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谈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谈小芳负担。
审判员 田学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甘鑫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