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03民初1689号
原告:六安市龙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8772395。
法定代表人:殷安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登明,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井余,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祝少山(曾用名王家斌),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9476U。
法定代表人:严建荣,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龙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井余、祝少山、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龙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