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2701执270号申请人赵万科,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锦绣路宏博星城小区**楼**。法定代表人闫建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振华,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住博乐市/div>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8213元, 执行费773元。未执行标的为58213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文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8)新27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仁巴特
审 判 员 孙宝 军
审 判 员 刘美 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丽扎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