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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行审67号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刘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02行审67号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强,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9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税务乡南王庄村村集体;

二、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福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