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02行审67号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强,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9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税务乡南王庄村村集体;
二、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163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福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