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张晨旭,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朱莹,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第三人(被执行人):苏晓军,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张晨旭因与被上诉人朱莹,原审第三人苏晓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晨旭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晨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