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5号本院在执行周剑波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更多数据:
周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5号本院在执行周剑波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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