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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2260号

陈金钗、朱欢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金钗;朱欢欢;颜永才;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582民初2260号

原告:陈金钗,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颜永才,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泉安路罗山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57TG85。

法定代表人:张贵金。

被告:朱欢欢,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

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丽,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钗与被告颜永才、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欢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陈金钗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永才、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钗自愿撤回对被告颜永才、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钗撤回对被告颜永才、晋江市日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姚加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