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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执824号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程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程玉文,男,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执2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玉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玉文银行存款人民币8780.6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