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5执148号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锋兵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锋兵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提级并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锋兵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被执行人王锋兵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