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民初1号
原告:张家栋,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德,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郇红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雪,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民,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张家栋与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德,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雪、崔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9209.6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到期后即2015年10月1日续签到2018年9月30日。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时常有出现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2、3月份又再次拖欠,原告不得已在2018年4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两个月工资,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5月29日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但经济补偿金没有给付。原告在被告处的平均工资为每月4802.41元。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09.64元。 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解除合同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但原告没有办理完手续就不来单位上班了,被告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对原告给予了开除处理,并下了处理决定,通知也邮寄给了原告的居住地,并已签收。被告是晚发了工资,但是现在已经补齐,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原告实际工作年限是3年6个月。 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变更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张家栋于2014年10月1日入职于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后续签至2018年9月30日。双方认定原告月工资标准为4802.41元,2018年4月1日原告张家栋与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张家栋的工作年限为三年零六个月。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原告工作期间工资全部支付给原告张家栋。原告张家栋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秦开劳人仲案字【2018】第12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栋与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明确,被告秦皇岛首耐高温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原告工作期间工资全部支付,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家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欣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