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21民初392号
原告:九江幸福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丽都中央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93797253L。
法定代表人:郑永铭。
被告:苏石山,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原告九江幸福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九江幸福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幸福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幸福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晓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