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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刑更333号

才让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事人
才让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333号罪犯才让加,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贵南县,藏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才让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才让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出庭检察员对该罪犯此次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才让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其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九个月,又因其属职务犯罪,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才让加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振鹏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