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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91民初1064号

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1064号

申请人: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路**清华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忠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薛港村(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何本连。申请人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的该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