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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382号

李炎魁与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炎魁;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382号

原告:李炎魁,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福利镇双桦路458号。

被告: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住所地集贤县昌盛大厦**。经营者:董晶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炎魁与被告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炎魁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炎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炎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炎魁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晓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