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382号
原告:李炎魁,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福利镇双桦路458号。
被告: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住所地集贤县昌盛大厦**。经营者:董晶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炎魁与被告集贤县福利镇北方电器商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炎魁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炎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炎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炎魁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晓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