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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25号

刘超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济章检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犯放火、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放火罪2018年4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刘超先后实施放火三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1562元。

二、盗窃罪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超前后四次盗窃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4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放火的事实2018年4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刘超先后实施放火三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15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超从其家中骑自行车出门后,产生放火的念头,遂行至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安家村,将高某家门口西侧放置杂物的棚子内的物品点燃,将棚子内及棚内杂物全部烧毁,并将高某西邻高玉茂房后的格力空调主机烧毁,后由消防队和村民共同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940元。2.2018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超从其家中骑自行车出门后,产生放火的念头,遂行至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小张村,见该村巩某家中无人居住,于是卸开大门进入院内,用打火机将院西侧北屋内的被褥点燃,火势蔓延后,将两间房屋及屋内家具烧毁,后由消防队和村民共同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共计2699元。3.2018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超在巩某家中放火后,又骑自行车至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将贾某停放在该村全福大街的一辆东风标致301轿车上的车衣点燃,将该车烧毁,后由消防队扑灭。经鉴定,被烧毁轿车价值4792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及抓获笔录证明:2018年4月27日凌晨2时17分许,高某报警称,其家门口西侧的小棚子被人点燃。2018黏月28日凌晨1时37分许,巩某报警称,其小张村老家着火。2018年4月28日凌晨2时20分,贾某报警称,其放在街上的白色东风标致301轿车被烧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8年2月28日10时许,将被告人刘超在其家中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超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51562元。3.辨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刘超辨认出绣惠街道办事处安家村东北头高某家大门西侧是其2018年4月27日放火的地点;辨认出绣惠街道办事处小张村北头巩某家系其2018年4月28日放火的地点;辨认出绣惠街道办事处全福村东头贾祺忠门前系其2018年4月28日点燃轿车的地点。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的自然状况,三处放火现场均位于村内住宅区。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绣惠街道办事处安家村村民。其家与高某家住在同一胡同。2018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其女儿起床给孩子喂奶时发现外面有火光。其和丈夫安贵海出门后发现高某家门口西侧的小棚子着火了,火势很大。其赶紧给高某家叫门,发现高某家的大门被人用锁从外面锁住。其丈夫赶紧拿水桶救火,一些邻居也至现场救火。不久,消防队和派出所到现场,将火扑灭。事后大家都很害怕,其几户人家挨着很近,当时火势很大,如果不及时扑灭,火势有可能蔓延至四邻,造成严重后果。6.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其系绣惠街道办事处安家村村民。2018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其听到响声起床出门,发现门被锁住,后来将门扣弄断后,发现门口放杂物的小棚子着火,邻居们都帮着灭火。由于小棚子内有木头,火势很大,后来派出所和消防队都到现场后才把火扑灭。小棚子及里面的物品全部被烧毁,其西邻高玉茂家的空调外机也被烧毁。7.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其与丈夫高玉茂在家已经入睡。高玉茂听到厨房玻璃炸裂的声音,起床后发现高某家的小棚子着火了,火势很大,已经蔓延到其家后墙,把其家空调外机引燃。当时,好几个邻居拿着水桶救火,不久消防队和派出所也到现场灭火。当时大家心里都很害怕,因为大家的房子都挨着很近,如果火不及时扑灭,可能引燃周围邻居的房子,后果不堪设想。8.被害人巩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4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村民给其打电话说其老家着火了。其边走边报警。到现场后,其发现大门被人弄开,北屋西边两间房子正在着火,房顶已经坍塌,其和邻居赶紧将北屋内的电视、桌子、椅子等物品搬出。不久,消防队和派出所到现场,将火扑灭。9.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明:其将白色东风标致301轿车停在绣惠街道办事处全福村全福大街北边其哥哥家门前的空地上,西边二米处是郭福山家。2018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睡觉时,其妻子将其叫起,出门后发现其轿车着火,于是赶紧报警并叫周围的邻居灭火。后来,消防队和派出所到现场后将火扑灭。10.被告人刘超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27日凌晨,其骑着自行车从家中出门,行至绣惠安家村时,在路上捡了一把锁,其用锁挂在一户人家的大门门鼻子上,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这户人家门外的小棚子里的物品后离开。2018年4月28日凌晨,其骑着自行车从家中出门后,行至绣惠小张村,其看到有户人家像是没有人,于是将大门卸下,进到院内,将西侧北屋内的床上被褥点燃后离开。之后,其骑着自行车向东走,行至全福村,看到一天东西路的北侧停着一辆轿车,外面盖着保护罩,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保护罩后离开。

二、盗窃的事实2017年5月,被告人刘超至济南市章丘区刁镇为民服务中心邢某的办公室内,盗窃U盘一个。2017年6月,被告人刘超先后三次至济南市章丘区××楼××室内,盗窃电话机2部、U盘4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记录及归案记录证明:2017年6月21日8时许,水寨卫生院办公室主任李明报警:水寨卫生院病房楼二楼办公室被盗。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刘超于2017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0元。3.辨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刘超辨认出水寨卫生院病房楼二楼西头的办公室为其盗窃地点;被告人刘超辨认出刁镇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办公室为其盗窃地点。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水寨卫生院副院长。2017年6月5日,其早上进入办公室发现一片狼藉,橱子和抽屉都开着,里面的东西都被翻到地上,经核对,发现几个U盘和一个电话里面的手机卡被盗。过了十几天,其早上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的一部电话被盗。2017年6月21日早晨,其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的电话被盗。5.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下旬,其换了新办公室,但未到新办公室办公。5月31日,其到新办公室查看时,发现物品被翻动,一个U盘被盗。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超处扣押电话两部,手机卡二张,U盘五个,并发还被害人。7.被告人刘超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其至济南市章丘区××镇××室内,偷了一个U盘。2017年6月,其先后三次至济南市章丘区××楼××室内,偷了2部电话机、好几个U盘。8.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超系1986年9月25日出生,案发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多次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超在盗窃犯罪中,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放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