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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1号之一

滕学仁、李正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滕学仁;李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滕学仁,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正祥,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身份证号码3411811967********。执行担保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滕学仁与李正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坐落于凤阳县工业园区凤翔大道北侧,房地权证为凤字第**厂房为被执行人李正祥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凤阳县工业园区凤翔大道北侧房地权证为凤字第**房地产(以321万元为限额),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