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龙海路宏欣家园****204。 代表人:项秀华。
被执行人:徐晓荣,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晓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3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201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