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2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韧,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占与被执行人王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186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震晖
书 记 员 于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