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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918号

张崇其、项晓华、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崇其;项晓华;李爱华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9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崇其,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项晓华,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李爱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张崇其、项晓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911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李爱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崇其、项晓华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爱华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李爱华、案外人黄淑娥名下的坐落于公安县××镇××道××号××栋××层××号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公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715号,建筑面积:124.65平方米)。2、被执行人李爱华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鄂D8××××)。本案标的不大无需查封车辆。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李爱华、案外人黄淑娥名下的坐落于公安县××镇××道××号××栋××层××号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公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715号,建筑面积:124.65平方米)。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公安支行,本案不宜处置。 截止2019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911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诉讼费1528、执行费936.7元。 因被执行人李爱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爱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章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