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6民初1535号

王顺柱与刘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顺柱;刘记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535号

原告:王顺柱,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记周,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柱诉被告刘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记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柱撤回对被告刘记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王顺柱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