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535号
原告:王顺柱,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记周,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柱诉被告刘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记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柱撤回对被告刘记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王顺柱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