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02民初3716号
原告:王志龙,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贵,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进,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进下落不明及其身份信息不明确等因素,原告王志龙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进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王志龙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琴
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
人民陪审员 潘海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蕊
书 记 员 尹鑫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