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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202民初3716号

王志龙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龙;张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02民初3716号

原告:王志龙,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贵,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进,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进下落不明及其身份信息不明确等因素,原告王志龙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进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原告王志龙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高云琴

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

人民陪审员 潘海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蕊

书 记 员 尹鑫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