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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4316号

王振兴与臧艳粉、庄秀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秀平;王振兴;藏艳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316号

申请人:庄秀平,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

申请人:王振兴,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藏艳粉,女,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人庄秀平与被申请人王振兴、藏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庄秀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振兴、藏艳粉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庄秀平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振兴、藏艳粉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施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