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4民初613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玉英、牛凤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玉英;牛凤芝;付兴超;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613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儒。

被告:牛玉英,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牛凤芝,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付兴超,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陈伟,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玉英、牛凤芝、付兴超、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玉英、牛凤芝、付兴超、陈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牛玉英、牛凤芝、付兴超、陈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玉英、牛凤芝、付兴超、陈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希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