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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985号

钱卫夺与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钱卫夺;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985号

原告:钱卫夺,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营,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兴龙,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龙山商场**楼。

法定代表人:宋万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卫夺诉被告聊城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卫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卫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卫夺负担。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何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