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19号
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91号3-2厂房之一。
主要
负责人:曾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尚维家居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华廷北路曹一路段环球LED灯饰配件城A606卡。
主要
负责人:陆海南。
被告:陆海南,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周群红,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尚维家居照明门市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潘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