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清,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太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0450H。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亮,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陈清与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亮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皖1302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清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清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