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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853号

陈清、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清;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清,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太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0450H。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亮,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陈清与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亮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皖1302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清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清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