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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3607号

夏惠强与赵峰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惠强;赵峰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607号

申请执行人:夏惠强,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住太仓市。

被执行人:赵峰渊,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生,住太仓市。

被执行人: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0965788Q。

法定代表人:赵峰渊。 夏惠强申请执行赵峰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585民初3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夏惠强劳动报酬135500元、利息5420元,合计140920元。该款由被告分八期履行:于2018年9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3月底前、2019年6月底前、2019年9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2020年3月底前、2020年6月底前各支付17615元。如被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有权按总额140920元一并申请执行余款。赵峰渊对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赵峰渊、苏州迅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夏惠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9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3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纯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