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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1004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余时均;余恒;赵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00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童瑞勤,行长。

被

申请人: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

法定代表人:余时均,董事长。

被

申请人:余时均,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余恒,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

申请人:赵颖,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余恒、赵颖、余时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以21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余恒、赵颖、余时均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以本案原告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余恒、赵颖、余时均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人民陪审员  石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