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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3民初558号

钱维梅与侯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维梅;侯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558号

原告:钱维梅,男,193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被告:侯佃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钱维梅与被告侯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钱维梅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佃军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维梅请求撤回对侯佃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维梅撤回对被告侯佃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由原告钱维梅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