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558号
原告:钱维梅,男,193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
被告:侯佃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钱维梅与被告侯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钱维梅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佃军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维梅请求撤回对侯佃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维梅撤回对被告侯佃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由原告钱维梅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