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8858号
原告:朱渊彬,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章国义,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十里街××里街××号。 原告朱渊彬与被告章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渊彬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渊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朱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渊彬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