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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3民初18858号

朱渊彬与章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渊彬;章国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8858号

原告:朱渊彬,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章国义,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十里街××里街××号。 原告朱渊彬与被告章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渊彬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渊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朱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渊彬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发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