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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262号

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继伟、禤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继伟;禤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262号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聪,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立华,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继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禤美红,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继伟、禤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郑继伟、禤美红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