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262号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聪,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立华,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继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禤美红,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继伟、禤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郑继伟、禤美红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