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66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渤,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胜文,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黄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