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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3刑初28号

顾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顾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22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明,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现滦州市,下同),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滦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顾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京哈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滦州市境内209公里+10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左转弯相撞,相撞后×××号小型轿车驶入左侧沟内。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顾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明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顾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明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顾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京哈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滦州市境内209公里+10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左转弯相撞,相撞后×××号小型轿车驶入左侧沟内,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顾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顾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顾明与被害人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顾明在保险赔偿之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被告人顾明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人梁某、张某2证言、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冀唐证源法鉴[2018]病鉴字第2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唐物鉴[2018]痕字第8-2号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据司法鉴定所冀证源法鉴【2018】毒物鉴字第14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化字【2018】208号、200号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在逃人员信息查询、人民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实有人口详细信息、死亡注销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明肇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连地

人民陪审员 刘文满

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