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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4刑初160号

黄某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黄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生,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燕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生驾驶牌号为闽H538**的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三联路口,与被害人郑某龙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郑某龙四肢擦伤,摩托车乘坐者连某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生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黄某生于同月20日经电话通传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交通肇事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连某钦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郑某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生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通繁杂交叉路口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交通动态,没有及时发现情况和采取安全避险措施,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事故发生中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驾乘人员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中有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连某钦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闽H538**重型厢式货车车主黄某耀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耀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连某钦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1,000元;被害人郑某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连某钦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郑某龙的经济损失自行负担;被害方对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案现场、涉案车辆拍照,扣押清单,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福建省清流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公安综合系统违法人员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黄某耀、连某槟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龙的陈述,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鼎升鉴定估值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以致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生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被害方已获得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表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生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

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